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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股东和股权结构的重要性:
是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和关键。股东享有的剩余收益权和剩余控制权是公司内部各项权利的源头,股权结构决定了公司内部权力的归属。
2.股东的类型:
按股东身份,分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。
自然人股东(个人投资者)——符合国家法律的本国公民或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所担任的股东。一般是公司内部人或者散户。
法人股东——企业法人或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担任的股东。一般是机构投资者或非金融企业。
按持股比例,分为大股东和少数股东。
控股股东——特殊的大股东,一个公司最多一个。是凭借出资额或持有股份,能对股东会议产生重大影响,拥有公司控制权的股东。在有控股股东的情况下,公司的决策者是控股股东而非管理层。
对控股股东的判断是实质大于形式的。
少数股东(中小股东)——数量众多,话语权较少,总持股数可观。
3.股东的权利:
知情权、提案权、表决权、收益权、诉讼权
4.股东的义务:
出资义务(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)、守法义务(公司章程、法律法规)
5.国有股东:
概念: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,代表国家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股份所担任的股东。
特殊性:“所有者缺位问题”;既追求经济目标,也追求*治、社会、文化和收入分配等非经济目标(目标多元化)。
6.不同股权结构的概念和特点:
集中的股权结构——大部分股份集中于一个或少数几个大股东的股权结构。
特点:股东对管理层监督能力较强;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问题凸显;公司股权交易稳定性强,流动性较差;大股东投资风险过集中。
分散的股权结构——公司股份由多数股东分散持有的股权结构。
特点:股东存在“搭便车心理”,只交易股票不参与公司治理;二级市场活跃,股票流动性强,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分散。
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效应的关系:(股权集中度低→高):利益趋同效应→壕沟效应→利益趋同效应
7.不同股权结构下的代理问题:
分散股权结构下:股东存在“搭便车”,经理人处于利己动机可能会有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。
集中股权结构下:大股东有“掏空”下属公司的动机和能力。
8.股权结构的度量:
CR指数:常用于衡量股权集中度,是公司前几位大股东持股数量之和占总股份数的比重。
CRi为前i大股东持股比例,指标越大,公司股权结构越集中。
我国《公司法》判断控股股东的标准: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是否超过50%
Z指数:常用于衡量股权制衡度,是其他前几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。
较高的股权制衡度下,其他股东可以更强有力地监督和约束第一大股东的私利行为。
但是,太高的制衡度可能导致大股东间产生矛盾冲突甚至权力斗争,恶化公司绩效。
赫尔芬达指数:兼具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的特点,是公司前几位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。
优点:反映股权整体集中水平的同时,刻画了股东之间持股的相对力量。
缺点:较难直接理解。
9.股权结构的国际比较:
集中的股权结构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。随着世界各国(地区)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,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的不断推进,股权结构也逐渐表现出趋同特征。